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 (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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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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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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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四十七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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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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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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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国家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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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 |
行政处罚 |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可以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统计工作进行巡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其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统计数据进行稽查核实。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
南充市顺庆区统计局 (统计监督股、综合统计股、农村经济统计股、城市经济统计股、服务业统计股、经济抽样调查队、社区民意调查中心、普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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