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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3020087540266/2024-0001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10-10

南充市顺庆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10-11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310体育直播,310足球直播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高质量完成区委、区政府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筹集任务,满足我区住房保障需求,实现去库存目标,根据《国务院310体育直播,310足球直播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310体育直播,310足球直播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充市分行310体育直播,310足球直播印发《南充市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和企业自主经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房联〔20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制定本方案遵循的原则为市场化、法制化、自愿化。

第三条本方案适用于顺庆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收购、申请审核、配售配租、运营、退出、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是指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封闭管理方式,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在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处分权利的基础上,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在顺庆区生活工作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需求。 ??

第二章 ??收购要求

第五条 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坚持以需定购原则,根据需求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思路,充分尊重保障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意愿,保障对象根据房源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参与配售或配租;房地产开发企业结合自身资金需求、收购价格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出售商品房;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商业可持续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提供贷款支持。存量商品房收购所有企业应一视同仁,不得强买强卖。

第六条?区属国有企业为我区收购存量商品房收购主

体,具体负责收购、配售、配租工作。

第七条 收购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商品房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现”。即收购房源应为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相关手续齐备,可以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二)?“两防”。即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要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国有企业经营风险。

(三)“三合适”。即收购房源应当户型面积合适,按照保基本的原则,我区保障性住房面积以90平方米内的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价格合适,收购价格应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上限,即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的利润,其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通过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确定。位置合适,处于交通便利、配套设施较为齐全的区位。

第八条支持收购主体企业申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银行贷款等。收购主体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实施封闭监管,单列账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占用。

第三章 ??配售、配租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按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配租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屋租金水平的90%。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按照项目公告、登记报名、资格审核,选房、合同签订、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实施。项目配售、配租前,由收购主体企业根据房源情况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配售、配租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定。配售、配租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价格、配售、配租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顺庆区城镇户籍家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引进人才等群体;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租房、直管公房等政策性住房或已按规定腾退。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每个保障对象家庭只可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向工作单位注册

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进行初审,合格后按要求报区住房保障中心。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资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具体原因。

(三)?资格确认。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中心确认申请人保障性住房资格,并通知申请人。

(四)配租、配售选房。资格确认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组织配售、配租,保障对象选房按制定的配售配租方案实行。

(五)合同签订。选定住房后,保障对象应当在规定时

间内办理手续,签订合同。

(六)不动产登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按规定办理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收购主体企业及时协助保障对象办理不动产转移(分户)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不动产权证上附记保障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等内容,土地性质为划拨。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作为收购主体的区属国有企业成立保障性住房运营机构,负责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及再配售等工作,并负责回购资金的筹集,接受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监管。

第十六条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购房人通过买卖、赠与等任何方式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第十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共有人减少等情况发生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房屋性质仍为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购保障性住房应由运营机构回购:

(一)?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处置该套住房的;

(二)?继承人申请回购的;

(三)?购房人另购买其他住房应退回保障性住房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回购价格根据原购房价格并结合折旧和物价水平因素综合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价值不计入回购价格,具体由区财政评审中心核定。回购后房源仍作为保障性住房再配售。

第十九条 保障性住房购房人(租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买卖、转让、赠与所购保障性住房;

(二)?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使用功能;

(三)?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住房;

(四)?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法律法规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收购、申请审核、配售、配租、运营管理等工作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

第二十一条保障性住房收购、配售、配租、审核、运营等活动接受社会监督,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性住房的,取消保障资格。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方案第十七条拒不整改的,或有第二十一条情形的,由运营机构依法依规收回保障性住房,同时按照市场租金计收租金,计租时间从购房(租房)合同之日起至住房退回之日止。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以内不得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可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方案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南充市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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