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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3020087540266/2024-000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4-08-12

南充市顺庆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8-12 | 来源:南充市顺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顺庆区房票安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安置方式,拓宽补偿安置渠道,妥善化解遗留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充市顺庆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人和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下统称“被征收人”)。已启动安置房建设的征拆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区委、区政府分管联系领导牵头,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规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参与组成房票安置联席会议,负责审定具体房票安置实施方案,研究解决房票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区住建局负责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日常协调组织和监管工作。区自规局负责全区集体土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房票安置的日常协调组织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房票制定、资金统筹和监管工作。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房票安置协议签订、房票填写、房票发放、房票资金结算等实施工作。xx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房票资金支付主体,负责与实施单位结算房票资金。

第二章 ?安置方式

第四条 房票安置是指区政府将应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向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商品房用于还房安置的一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房票是区政府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房票式样统一制定,实行实名制。

房票安置所需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房票票面金额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

(一)房屋价值补偿金额。按照被征收人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房屋安置面积,乘以房屋单价进行计算。房屋单价按原还房安置协议约定的还房区域的商品房市场评估价为准。

(二)其他政策性奖励金额。按照被征收人与拆迁实施单位签订的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奖励金额未支付部分计算。

第三章 ?安置房源

第六条 ?房票安置的房源为自愿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销)售许可且6个月内能交房的期房。

第七条 ?参与房票结算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销售楼盘相关资料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向区住建局申请,经区住建局、区自规局审核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确定具备参加资格后,与区住建局和区自规局签订《房票安置协议》。《房票安置协议》应包含房票购房优惠承诺和房源信息等相关内容。

参与房票安置的所有楼盘及价格信息,均应在售楼部现场公示,供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八条房票安置操作程序:

(一)以项目为单位,由区住建局或区自规局拟定房票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房票安置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

(二)由各项目拆迁实施单位根据房票安置实施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房票安置协议》,并发放房票。

(三)被征收人持房票到安置房源中自主选房。房屋选定后与xx集团有限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签订购房合同,再按商业按揭贷款流程办理相关手续,贷款协议期限为x年。

第五章 ?房票使用规则

第九条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商业、办公、储藏室、车库、车位等),其价格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协商。用于购房的总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金额的90%。被征收人用房票支付购房款,房票金额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另行支付。房票尚有余额的,余额部分由xx集团有限公司拨付至拆迁实施单位,再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购买商品房安置,且用于购房资金达到或超过房票金额90%的,另给予被征收人实际使用房票金额的10%作为政策性奖励,10%政策性奖励由xx集团有限公司拨付至拆迁实施单位,再支付给被征收人。

第十一条房票自开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未选购房屋的,视为自愿放弃房票安置政策,拆迁实施单位依据项目拆迁补偿方案规定,按照原协议继续给予产权调换,原先应享受的各项拆迁安置奖励政策继续执行。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和直系亲属购房,不得提现、转让、赠与、买卖、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享有同楼盘其他商品房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对房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对房票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各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拆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由区住建局、区自规局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偿。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和区自规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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